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近年来,随着政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的不断深入,公共交通行业的发展实现了新的跨越。但随着轨道交通和“互联网+交通”的冲击,公交吸引力逐渐下降,公交运营企业连年亏损的情况愈加凸显,严重影响了公交的正常运营,对公交补贴政策进行革新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山东省各城市结合实际,探索制定了一系列成本规制和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一、青岛市
青岛市于2016年8月,经市政府批准,市交通、财政、物价、国资、审计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青岛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财政补贴办法、成本规制办法、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年度计划编制办法等一揽子政策,在国内同类城市中率先创新公共交通运营管理体制机制。
一揽子政策通过构建“正向激励+逆向激励”的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实行有奖有罚,将充分调动公交企业提质增效的积极性,使乘客获得更高性价比的公共交通出行服务。将公交运营服务由传统的财政兜底补贴模式向现代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转变,从公共交通供给侧改革入手,创造性地提出以“运营服务年度计划”作为服务质量考核和财政补贴核定的基本依据,不断提升公共交通保障水平,切实提高财政发展可持续能力。
一揽子政策构建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标准、运营成本、财政补贴、票制票价等联动机制,将有效提升公共交通服务质量,促进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实现“财政可负担、企业可持续、市民可承受”的目标,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发展。其中,一揽子政策通过合理界定10项直接运营成本和规制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了企业控制成本的积极性,为优化公交票制票价、完善政府补贴体制机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政策还将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与财政补贴、线路特许经营等相挂钩,进一步强化了绩效考核的激励性和实效性,有利于增强公共交通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二、济宁市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6月10日印发关于《济宁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济宁主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公交、BRT快速公交及城际公交,规制对象为经按规定程序批准运营的公交线路营运成本费用。公交企业擅自新辟、延长或变更的公交线路,不作为成本规制对象。
公交企业成本规制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及激励性原则。公交运营企业应建立以单车成本核算为基础的分线路核算制度,健全原材料、机物料购进及使用情况工作台账,完整记录并准确核算车辆运营维护的成本费用数据。对公交企业的成本费用,应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基础,科学分析评价公交企业标准运营成本与实际运营成本的差异,在标准成本基础上适当核定成本利润率。公交企业成本费用由人工成本、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组成。《济宁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三、东营市
东营市于2018年通过公开发文形式印发了《东营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规制管理办法》。
《东营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规制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取得东营市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企业,规制对象为经按规定程序批准运营的公交线路营运成本费用。公交企业擅自新辟、延长或变更的公交线路,不作为成本规制对象。
公交企业成本规制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及激励性原则。公交运营企业应健全原材料、机物料购进及使用情况工作台账,完整记录并准确核算车辆运营维护的成本费用数据。对公交企业的成本费用,应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基础,科学分析评价公交企业标准运营成本与实际运营成本的差异,合理确定企业运营成本标准。公交企业成本费用由人工成本、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组成。《东营市公共交通运营成本规制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四、日照市
日照市于2018年出台《日照市公交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日照市公交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政策性亏损核定方法,建立政策性亏损三方共担、公交设施和公交车辆购置共建共享两个机制。
其中,政策性亏损核定主要是根据营业收入、成本规制结果等,核定公交运营企业的政策性亏损;政策性亏损三方共担机制是依据事权合理划分市、区(县)和市公交集团的支出责任,三方按照5:4:1的比例分担政策性亏损资金;公交设施和公交车辆购置共建共享机制是按照“谁受益、谁负责”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分担投资支出。
同时,配套出台了《日照市公交成本规制暂行办法》。自2019年起,采取聘用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方式,对公交运营企业上年度成本进行规制。在促进企业控制成本、挖潜增效的同时,为规范核定财政补助以及合理定价和调价提供依据。
五、威海市
威海市于2019年出台《威海市城乡公共交通运营财政补贴办法》,推动建立城乡公共交通基本服务标准与质量、运营成本、财政补贴与票价调整科学联动机制,保障公交基本服务供给,促进公交事业可持续发展。
一是纳入财政预算,有效保障公交运营。公交运营财政补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市、区财政应负担的城乡公共交通运营财政补贴,分别列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
二是实行运营绩效激励,合理核定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根据补贴年度公交企业核定运营成本、核定运营收入及各级政府发放的其他财政专项补贴等进行核算。同时,通过质量考核和数量考核,实施公交运行绩效的奖惩激励,按照相应的考核分数和计算系数,对核定的财政补贴予以相应增减,充分调动公交运营企业合理控制运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的积极性。
三是建立预拨清算机制,充分发挥资金效益。补贴年度的6月底前,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各自应负担财政补贴预算资金额的80%,向参与《威海市城乡公共交通年度运营服务计划》的公交企业预拨补贴资金。次年6月底前按照“清算上年,预拨当年”方式,将补贴资金拨付公交企业,及时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公交成本规制在规范公交企业成本核算体系和提升运营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确保公交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主管部门应转变思路,将管理重点逐渐由控制成本导向转为服务质量导向,提升公交成本规制理论和实践水平,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现公交财政补贴方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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